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10号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三)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四)货物接收人,是指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第二章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作业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运输货物的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作业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次作业合同和长期作业合同。
第七条订立作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名称;
(二)作业项目;
(三)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四)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五)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六)包装方式;
(七)识别标志;
(八)船名、航次;
(九)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作业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章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作业委托人
 
第十条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
因作业委托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与港口经营人约定货物保管的特殊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笨重、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作业委托人未按照本条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超过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