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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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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农药)罚〔2011〕XX号当事人: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2000028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本机关于2011年11月7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3月—10月经营劣质标称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XXX,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违法所得13507860元,尚余XXX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11年10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XXX和XXX的三个“XXX”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XXX的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011年10月26日,XXX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XXX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XXX”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11年春季从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XXX件“XXX”(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XXX件劣质“XXX”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XXX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XXX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XXX、XXX、XXX的XXX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11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11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11]XX号),2011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签收。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