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99年12月13日,江苏省某市林某在该市汽车交易市场上购买了一辆新的尼桑蓝鸟轿车。该轿车购买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双方订立了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向汽车交易市场购买全新尼桑蓝鸟牌轿车一辆价格24万元。林某于购车当日支付价款12万元,剩余12万元以每月5000元的方法支付,至2001年12月付清全部贷款。在全部贷款付清以前,林某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该车的所有权仍归汽车交易市场所有。如果林某不能支付的到期贷款累计达到40000元,汽车交易市场有权利要求林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如汽车交易市场选择了解除合同,林某应依每月l000元的标推向汽车交易市场支付使用费。2000年11月,林某所经营的公司开始出现困难,林某无力继续支付每月5000元的分期付款费用。在林某连续在2000年11月、12月和2001年1月到6月八个月末支付分期付款款项之后,汽车交易市场向林某提出要求林某全部支付剩余的7万元汽车款。林某依然无力支付。2001年10月,林某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其债务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为保证其债务清偿依法扣押了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尚未付清全部贷款的尼桑蓝乌轿车。汽车交易市场得知这种情况后,立即通知林某解除与林某之间分期付款买卖蓝鸟轿车的合同。同时该交易市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表示该车的所有权不归林某所有而属汽车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解除了该车的扣押。林某将该车取回。但此后汽车交易市场多次要求林某依约定退还该车,均遭林某拒绝。无奈之下,汽车交易市场于2001年12月以林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退还尼桑蓝鸟轿车并支付至今为止的使用费。问:法院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