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和鼓励性的功能作用。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分配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委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扶持额度及扶持方式建议,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四)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财政奖励等扶持方式。(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数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扶持额度根据投资额度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咨助今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兀。(三)财政奖励。对通过金融贷款或自筹资金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设,效益良好且未获得过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可以采取财政奖励的方式予以扶持。奖励额度根据项目金融机构贷款额度或企业自筹资金额度及项目提供的税收情况确定。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本专项资金扶持。第三章项目资金申报第十条每年第四季度自治区经委会同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提出的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或单位的项目资金申报,并对所属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申请直接报送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一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四)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