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行安全和各方正当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措施》(联合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应该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发改、公安、网信、经信、人社、商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通信、人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标准,有序发展网约车。第五条充足发挥市场调整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依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原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施市场调整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助。网约车平台企业应该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运价结构和标准,实施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第二章网约车平台企业第七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含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含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要求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含有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当地化服务管理能力。(二)在本市设有和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固定经营场所,并含有对应服务、管理能力。(三)有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该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八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责任人身份、资信证实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实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还应该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该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及其复印件。(四)在本市经营场所权属证实或租赁协议。(五)在本市对应管理人员信息。(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其它材料。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使用期4年。第十条网约车平台企业在经营许可使用期届满30日前,能够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要求,结合网约车平台企业在经营许可使用期内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决定。网约车平台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经营主体,新经营主体应该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企业变更名称、地址,应该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含有行驶统计功效车辆***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行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五)首次申请,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首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出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首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出6年。(六)采取燃油或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具体条件为: ⒈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排量不低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以发动机和电动机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110千瓦。⒉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采取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 ⒈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⒉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