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部分)
DL -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同意部门:中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中国能源部
-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变电站部分)》通知
能源基[1992]129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年1月实施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安全施工起到了关键确保作用。但伴随电力工业快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年提出了修订“安规”任务,并组织相关人员着手进行全方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更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变电站部分)》。该规程适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施工,也适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变电站部分)》-9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实施中发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年2月21日
 
第一篇 通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正确落实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取新工艺及新技术需要,确保职员在施工中安全和健康,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具体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隶属工程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开启试运等工作。
    第3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要求,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第4条 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需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需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相关要求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同时,必需制订对应安全技术方法,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第6条 从事二工种作业,必需按该工种相关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条 在实施本规程同时,必需落实实施《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 定》。
第二章 施 工 现 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8条 施工总平面部署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相关要求。
    第9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完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时进行检验维修。
    第10条 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应全方面计划。排水沟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排水沟全部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厚度或涵管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 通。
    第11条 施工现场敷设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需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和地面平齐盖板或设可靠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多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
    第13条 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和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14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需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15条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人员必需经体格检验,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16条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
    第17条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需先检验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定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18条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齐,垃圾、废料应立即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二节 道   路
    第19条 施工现场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可能避免和铁路交叉;关键道路应筑成环形并和关键临时建筑物道路连通。双车道宽度不得小于6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