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篮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与比赛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与比赛运动员80%; 3、第三名,授予参与比赛运动员60%;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与比赛运动员40%;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参与比赛运动员10%;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授予参与比赛运动员; (二)参与洲以上国际青年队比赛获前八名,按国际级健将名次比率,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三)参与洲以上国际比赛(如亚洲和世界俱乐部杯赛)地方队取得前八名,按国际级健将名次比率,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四)在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甲A联赛中取得前八名各队运动员(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申请人数:第一名不多于七人,第二、三名不多于五人,第四至六名不多于三人,第七至八名,不多于一人; (五)在全国锦标赛及相当于全国锦标赛(如俱乐部)比赛中取得前六名各队运动员(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申请人数:第一名不多于五人,第二至三名不多于三:人,第四至六名不多于一人; (六)全国甲A联赛第九名及以下各队,几分别在甲级队和乙级队从事五年及六年以上专业训练,经全国协会教练委员会评议或业务部门推荐优异运动员,协会每十二个月可推荐两人。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与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其它运动员(部分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出全队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出全队60%); (二)参与全国联赛获一至十六名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其它运动员(部分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出全队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出全队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出全队30%); (三)参与全国联赛获第十六名以下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出全队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出全队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出全队10%。 (四)全国篮球锦标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不超出全队80%,第五至八名不超出全队60%,第九名至十二名各队不超出全队40%); (五)参与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联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二名不超出全队30%,第三、四名不超出全队20%。); (六)参与全国青年锦标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二名不超出全队20%,第三、四名不超出全队10%)。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与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各队运动员; (二)参与全国甲B联赛各队运动员; (三)参与全国青年联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题训练、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出全队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出全队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出全队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取得第一至四名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题训练。申请人数不超出全队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行全国锦标赛中取得前二名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题训练。申请人数不超出全队5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各队运动员; (二)参与各系统举行全国锦标赛各队运动员; (三)参与全国青年联赛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年度中,参与过二十场正式比赛运动员。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诸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代表地(市)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锦标赛少年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中,参与过二十场正式比赛运动员。
注: 1、在达成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运动员,能够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等级称号。 2、在达成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队中,如有部分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标准条件者,能够申请较高一级等级称号。 3、相关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比赛次数计算和“正式比赛”解释: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需有等级裁判员主持,并签字证实才算有效。 4、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四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等级称号。
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