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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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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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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依据《消毒管理措施》、《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通知》(卫监督发〔〕25号)相关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该立即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验表》(见附件)。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卫生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
(二)和可能污染餐饮具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
(三)生产场所(包含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四)消毒工艺步骤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六)消毒后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七)使用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汇报;
(九)不符合其它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十二个月应该不定时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每十二个月最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采样、检测及评价实施《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据《消毒管理措施》第四十八条要求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 对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将监督检验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定时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验结果。
第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验表
附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验表
单位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联络人: 联络电话:
职员总数: 生产场所面积: 日产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