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问题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固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及时解除:也成为“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拉动着可以通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ideas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26条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律师解读:
根据实践经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常常利用劳动者在解除劳动
合同时无证据意识,不知道保留证据的弱点,辩称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或者劳动者擅自离职、矿工,导致劳动者在案件处理中陷于被动局面。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保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比如: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协定书,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解除原因;预告解除的,需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提前通知书的书面证据,用人单位拒不签收的,可保留邮寄送达的书面证据;即时解除的,法律虽不要求劳动者书面通知,但从举证角度出发,书面形式更有利于举证,建议使用,否则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未经通知就擅自离职,反而被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