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课 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和解
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二、调解
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
☞三、仲裁
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
☞四、民事诉讼
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特征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第二课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上看——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看——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上看——属于程序法
第三课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都有权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
2、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对的,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反驳的权利
☞二、同等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如何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我国法院也对同样对待该国当事人,但对等原则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同等原则体现的是普遍性;对等原则体现的是针对性。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一审、二审、再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都可以适用调解原则。
但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适用调解原则的,但可以执行和解。
☞四、辩论原则
1、辩论贯穿于从起诉到诉讼终结的全过程,不限于法庭辩论程序
2、该原则对法院审判有一定的约束力,如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方式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4、主体是当事人,而非法院
5、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
6、原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于非讼程序。
☞五、处分原则
1、主体:当事人
2、内容: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3、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4、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起诉、撤诉、反诉、确定管辖、变更或承认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
5、处分权须依法行使,不是绝对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干预
※辩论原则仅适用于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一审、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而处分原则则适用于全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
☞六、支持起诉原则
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但是该起诉的主体不是当事人。
☞七、检查监督原则
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当事人和证人等其他身上参与人不是监督的对象。
第四课 合议制度
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法院决定,而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
☞一、合议制度的例外
以下情形适用独任制
1、简易程序的案件
2、特别程序的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督促程序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适用合议制。
☞二、合议庭的组成
人数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
1、一审的组成:或全由审判员组成,或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合议庭不得由陪审员参加)
2、二审的组成: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原审的审判员、陪审员不得参加,按照一审的组成方式组成合议庭。
4、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的,由其担任。
5、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法院确定,当事人无权参与选定
☞三、合议庭评议
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有不同的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审委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
第五课 回避制度
☞一、回避适用的主体
适用于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货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的比较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扶养、赡养的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债权债务关系等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程序
1、方式: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自行回避
2、申请的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是在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在二审程序中若发现一审审判员或书记员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法院裁判生效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抗诉。
3、回避的效果:被申请的人员在决定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