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怎样认定买卖协议有效
篇一: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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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怎样认定
依据中国《税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未满5年房产上市交易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二手房买卖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缴交税款。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二手房买卖所需要交税种和数额是不一样。首先,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工本费。
其次,卖方取得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任何协议是不是有效,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不是符正当律要求;
第二,是不是符合当事人特殊约定。
依据现在法律要求,二手房买卖通常步骤是:当事人协商并签署协议后,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所以,二手房买卖协议公证不是法律要求必需办理程序。
不过,假如当事人在二手房买卖协议中约定,只有办理二手房协议公证后协议才生效,那么没有公证二手房买卖协议就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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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买卖协议中欺诈怎样认定
买卖协议中欺诈怎样认定?
房屋数次买卖未变更登记,怎样认定全部权?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魏某,被告:刘某,郑某。双方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协议》,协议标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其中39%粮店全部,6月拍卖给彭某,(未办理过户手续);61%李某全部,4月以万卖给李某(未办过户手续),元月李某以80万卖给本案被告(未办理过户手续),5月被告以96万卖给原告,并签定协议,协议中标明了标产权证号、面积和其它见房产证字样;约定了协议标价款、付款方法、房屋办理过户时被告帮助义务和违约金50万。数次交易中,卖方均未通知共有些人,房屋共有些人均未主张优先购置权。后原告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非被告全部、被告欺诈至原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依法撤销原告和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并依法责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返还已收取二原告购房款85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被告在签定协议之前已将房产证复印件交付原告,从房产证上能够看出房屋系共相关系,原告审查后才和被告签署协议,故被告不存在欺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该房市场价格约为15至20万元。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个意见认为,被告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模糊,不能正确识别房屋是否是共同共有,原告斥96万巨款买价值只有15至20万房屋,而且只是房屋61%,于情于理,全部超出了一个正常人判定,可认定为原告重大误解,认为她所买房屋系原告一个人全部。故本案是可撤销协议,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房产证复印见即使比较模糊,不过还是能够看出共有些人栏是有些人名,能够判定出房屋系共有。原告斥巨款买房,应该谨慎,且协议签定和付款之间相隔三天,原告完全能够到房产部门查询。能够推知,原告应是知道房屋是共有房屋,被告未欺诈,原告不存在重大误解。故本案协议系有效协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现现在存在大量为了避税,买房不变更登记,致房屋经数次买卖房产证上仍然是初始全部些人,怎样看待这类协议?怎样认定房屋全部权?
本案中房屋是按份共有,其中39%粮店全部,61%李某全部。按份共有些人有权按份额处分共有房屋。《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要求:“按份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些人有权要求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它共有些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利。”假如房屋共有些人未通知其它共有些人而将其份额出售给第三人,其它共有些人又愿意以相同条件购置,那么,和第三人买卖行为,通常应认定无效。本案中,61%份额转手至被告,粮店份额转手于彭某。在几次交易中,均未通知共有些人,而共有些人也全部未主张优先购置权,且均未变更登记,买卖协议有效,未变更登记是物权行为,并不影响债权行为效力,只是未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房屋全部些人应该为彭某和被告共有,被
告有权处分其全部份额,但共有些人彭某有优先购置权。
本案应该将房屋共有些人彭某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第彭某主张优先购置权,且同意以相同价格购置房屋,主张协议无效时,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如彭某不主张优先购置权,本案关键是认定被告是否欺诈,原告是否重大误解。被告在签定协议钱,已将房产证复印件给原告审查,原告在审查后才和被告签定协议。即使复印件比较模糊,但能够看出共有些人栏上是有名字,能够推断出此房屋是共有,故原告以被告欺诈至原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是不成立。
篇三:买卖协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买卖协议纠纷
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
买卖协议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