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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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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的研究.pdf

上传人:1006108867 2014/5/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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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的研究.pdf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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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国的检察机关纷纷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起了能够把案件进行分流的制度,从而保证进入到审判程序的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审理,并且使没有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能够尽早的回归社会。目前,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来说,存在两种在审查起诉阶段分流案件的制度,即酌定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后一制度2012314()来的弊病,更好的完善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机制。关键词:程序分流;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为了应对当前同益攀升的犯罪案件数量与国家司法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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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近些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但是司法资源的增长却无法与之相匹配。同时,刑事诉讼的程序越来越繁琐,这导致了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大幅下降。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就使得“如何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这一问题成了摆在各国面前的难题。针对该问题,很多国家都在尝试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流的方式来予以解决。鉴于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因此在该阶段对案件进行分流对减少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看,国外许多国家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置了能够使案件进行分流制度,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机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法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适用中存在很多障碍,导致适用率非常低。而对于新引进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在立法上已有规定,但是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所以,本文试图对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进行系统的研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从而达到解决我国从外国国家的制度设置上来看,对于属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来说,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这也就是说,对于检察官而言,他可以成为一个审判主体,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是,这种自由并非意味着允许检查官可以任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因此,检察官在执行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要结合案件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证据已经达到指控的标准那就必以及罪犯的实际情况也要予以酌情考虑。而对于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来说,检察官享有较大的酌定不起诉权,可以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检察官是否决定起诉,是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等情况作出的。并且,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同本设立了“准起诉制度”和“检察审查委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的目的。须要对其进行审判。同时检查官对于一些影响案件其他因素比如罪犯的认错态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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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制度”,被害人可以依据这两项制度要求法院对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其实,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审前程序的分流问题,而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是审前程序分流的一部分,所以他们对起诉环节的分流研究也更加的详细和具体。而大陆法系国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重视审前的分流问题,而是更加地关注审判阶段的程序分流问题。但是,随着政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尝试着从不同的程度上对审前程序分流机制问题进行新的建构和发展。可以这样说,尽管两***系在某种程度上,如在法律建设的背景以及制度本身的内容和特点上存在着这样或者是那样的不同,但是两***系国家设立程序分流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提高诉讼效率。从国内法律制度设置上来看,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直到年以由检察官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缓起诉,并且检察官还要综合考量如果做出缓起诉决定是否会与社会大众的意志相违背,或者是否会使影响犯罪人的心理,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等因素。在缓起诉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缓起诉有两种监督制约方式,第一种是再议。针对缓起诉处分书,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发动再审:告诉人发动,职权发动和被告发动。第二种是交付审判。即上级检察首长认为没有理由再议或者再议是不合法时应作出驳回再议的决定,并通知告诉人,告诉人不服的,有权委托律师向该管第一审法院提出诉状。而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主要体现在《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