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活动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由 等人提议,于20XX年 月 日召开设置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 ,组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镇赉县沿江镇东莫村。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畜牧养殖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标准,根据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畜牧喂养、销售,为本社组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关键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结果;
(二)统一制订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牧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设置
第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经费由提议人筹资。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和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认可并遵守本章程,含有民事行为能力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关键以从事和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对应权利
;
(二)享受本专业合作社提供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受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与盈余分配权利;
(四)享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权利,有权对本专业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正当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受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剩下财产分配。 第十三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实施社员大会决定;
(二)严格推行和本专业合作社签署各项协议或协议,按要求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市场营销策略,主动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主动参与本专业合作社组织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主动向本专业合作社反应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财产,珍惜本专业合作社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负担对应责任。
第十四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负担证实,并经社员大会经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底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与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负担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给予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推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与本专业合作社组织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可按本章程要求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置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能够推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理;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填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