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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业务理解丶操作及风险管理.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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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业务理解丶操作及风险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担保业务理解丶操作及风险管理
信用担保业务理解、操作
及风险管理
内容简介
担保和反担保
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担保业的展望
担保和反担保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一些概念:
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担保和反担保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担保和反担保
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交付动产提供担保的人。质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质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质押物。
担保和反担保
一般保证责任担保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和反担保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最重要区别,即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三,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担保和反担保
个人(家庭)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指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家庭)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包括现在和未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以承诺函形式表现。
第三方信用担保:
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信用保证担保,在担保实务中一般可分为关联企业担保、非关联企业担保,同等条件下,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更有效。
担保和反担保
什么是担保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保障其债权安全实现的支持方式
担保和反担保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和反担保
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第三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和反担保
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2个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移占有手续。
担保和反担保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一般而言,反担保的常用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