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国家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内容,依据《国家基础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甘肃省促进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措施(试行)》(甘卫办发〔20XX〕118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相关深入落实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及有效使用项目经费通知》(甘卫妇社发〔20XX〕354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到20XX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镇居民,符合基层实际统一、科学、规范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使用和管理深入规范。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愈加好为城镇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和基础医疗服务。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成75%以上,健康档案使用率达成60%以上、合格率达成90%以上。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含居住六个月以上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关键。
三、工作内容
(一)省卫生厅提出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年度具体工作目标,开展年度督导及绩效考评工作,督促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督导、培训、专题考评等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开展本级对应工作内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20XX年版)》,开展全省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技术培训、专题督导、绩效考评工作,提升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三)小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根据《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20XX版)》,对辖区内常住居民无偿提供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含个人基础信息、健康体检、关键人群健康管理统计和其它医疗卫生服务统计。
(1)个人基础情况包含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础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含通常健康检验、生活方法、健康情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关键人群健康管理统计包含国家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关键人群健康管理统计。
(4)其它医疗卫生服务统计包含上述统计之外其它接诊、转诊、会诊统计等。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小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收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依据其关键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对应统计。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经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个方法,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小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依据其关键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对应统计。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地域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小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过上述方法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医疗保健卡。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健康档案相关统计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域能够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小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依据复诊情况,立即更新、补充对应统计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并携带对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统计、补充对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统计。
(4)全部服务统计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立即归档。
(四)立即输入上报各类管理信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时,要立即、正确、完整填写相关指标,并经过全省医改监测数据系统统计上报各类管理数据和信息,提升城镇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档案建档合格情况、使用情况等审核,立即发觉并处理问题。
四、服务步骤
(一)确定建档对象步骤图
(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步骤图
五、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小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留档案;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立即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监督和管理。
(二)健康档案建立要遵照自愿和引导相结合标准,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各地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数据安全。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小区卫生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