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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012luyin 2016/4/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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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起诉状原告人: 崔宇,女,1982 年11月3日, 汉族, 教师, 现无工作单位,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向阳路 106 号戴大鹏,男,1983 年12月24日, 汉族, 教师, 家住河南市登封市向阳路 106 号被告人:登封市政府登封市江镇区庄园路 5号登封市教育局登封市新平区王一路 35号诉讼请求:1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登政办(2002 )15号文件,确认其招教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教师岗位,确认原告教师编制; 3 支付每人每月任教期间的工资 1000 ×14=14000 元,补交每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伤残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金及交通费 800 元。 4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崔宇,戴大鹏等 25人是 2001 届的师专毕业生,并于 2001 年8月与当地镇教办、镇政府以及市教育局3个部门签订了《登封市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此份协议书中“乡、镇政府意见”一栏写着“同意接收,教师专户专支”;“市教委(现为市教育局)意见”一栏写着“请教育组暂收存随后统一办理”;在《教师工作介绍信》上,职工属部为“干部”。对此我们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教师岗位,同时该就业协议合法生效,政府和市教育局不得随意撤销。但是2002 年登封市市政府发布了登政办(2002)15号文件决定由市教育局举行招教考试,与之前毕业生与镇教办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矛盾,且2001年1 1月27日的登政(2001 )69号文件《登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财政全额供给单位(教育系统除外)、差额补贴和有条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通过考试领导小组组织的统一考试、面试、答辩、体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编制计划内接收毕业生。 15号文件与此项通知有所违背。教育局、镇政府先前与我们签订了就业协议,属政府行政行为,确认了我们的教师岗位, 同时也说明我们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