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及协议管理, 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 和交易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维护招标、投标及协议当事各方正当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特 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电力工程 (火电、送变电 招标和投标。全外资 或以外资为主项目应主动发明条件进行招标投标。火电单机 300MW 及以上、送变电 330kV 及 以上工程项目必需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标招、投标可参考本要求实施。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需落实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原 则。
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经济活动, 受国家法律保护 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需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本要求。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必需由含有招标资格单位负担,招标单位资格条件为:
(一 必需是依法成立法人组织,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
(二 必需含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含有上述条件者能够自行招标, 不一样时含有上述条件者, 必需经过委托协议 委托含有招标资质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域限制。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需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一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同意,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
(二 关键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
(三 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第七条 招标方法。标准上采取邀请招标。也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法时,每个标被邀请投标单位通常不应少于 3家。
第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 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
(二 编制绍标文件 ;
(三 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
(四 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五 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六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 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
(八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署承包协议。
公开招标或议标招标程序,可参考上述程序作对应调整。
第九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问题要着重明确:
(一 工程项目标开完工日期,里程碑进度要求,工期提前或延迟奖罚措施,因国家重 大政策性调整而发生工期变动标准 ;
(二 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 ;
(三 协议关键条款 ;
(四 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调整措施、发电送变电工程、工程量明确,提倡采取总价 协议,不够明确应采取单价协议,要考虑到技术经济条件改变时,对应地调整计算措施 ;
(五 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处理措施 ;
(六 招标保函或确保金金额及其处理方法 ;
(七 投标方负担价格上涨原因及处理措施 ;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 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 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 必需经招 标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全部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接收招标文件后,应在 15天内审查完成,并通知招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依据工程规模大小, 对工程进行合适分标, 以利于发挥不一样投标 单位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