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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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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pdf

上传人:sxlw2016 2016/4/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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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 52 号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 年 8 月 1 日发布) 1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52 号现发布《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3FS ),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3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必需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第五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第六条 临时执照第七条 执照、合格证的有效期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考试程序第十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第十一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第十二条 执照、合格证的自愿放弃第十三条 姓名、住址和单位的变更第十四条 执照、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的补发第十五条 执照定期检查第十六条 依据外国执照颁发相应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第十七条 非中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第十八条 对除驾驶员外的外籍飞行机组成员的审定第三章 领航员第十九条 资格要求第二十条 知识要求第二十一条 经历要求第二十二条 技能要求第二十三条 领航员课程第二十四条 领航学员合格证第二十五条 领航教员合格证第四章 飞行机械员第二十六条 资格要求第二十七条 知识要求第二十八条 经历要求第二十九条 技能要求第三十条 飞行机械员课程第三十一条 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第三十二条 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第五章 飞行通信员第三十三条 资格要求第三十四条 知识要求第三十五条 经历要求第三十六条 技能要求第三十七条 飞行通信员课程第三十八条 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第三十九条 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4 第六章 罚 则第四十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等的违禁行为第四十一条 拒绝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结果者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笔试中作弊或其他不允许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合格证、认可证书、飞行记录本、报告和记录第四十四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五条 对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合格证的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施行日期第四十七条 废止的执照和等级及其更换第四十八条 废止的文件附 录附件一 领航员训练课程和考试要求附件二 飞行机械员训练课程和考试要求附件三 飞行通信员训练课程和考试要求 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教员、学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利和限制。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审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必需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一)执照 、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当该航空器在外国运行时,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可以使用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的有效执照,但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认可证书。 、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也必须持有局方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执照或认可证书。(二)体格检查合格证担任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或体格检查认可证书。(三)教员合格证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均需持有局方颁发的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注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1 .提供使受训者获得颁发执照、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 .签署受训者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向其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四)学员合格证在中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的领航学员、飞行机械学员、飞行通信学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为其颁发的有效学员合格证。(五)执照和合格证的检验按本规则要求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时,均应出示所持的证件。第五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一)执照(包括技术审定批准书) 1 .领航员执照; 2 .飞行机械员执照; 3 .飞行通信员执照。(二)合格证 6 1 .领航学员合格证; 2 .领航教员合格证; 3 .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4 .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