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2010 年3月 31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及与地方税收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地方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地方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七条地方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地方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 为财政部门编制地方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地方税收收入预算, 应当征求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创新税源管理方式,根据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分项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进行纳税评估, 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有效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者伪造、变造发票。第十二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凭证,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金融、邮政网络, 简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税收征收和缴纳成本。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 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必要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一)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 (二)车船税和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 (三)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四)福利彩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