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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兴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综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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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组员正当权益,增加组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为蔡正国、杨正斌、蔡正根、王文仁、王文志 5人提议,于20XX年8月21日召开设置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300万元。
本社法法代表人:王文志(理事长)
本合作社住所: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朱庄村六组
第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标准,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施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组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山羊养殖、销售。
第五条 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和正当取得其它资产所形成财产,享受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十二个月提取公积金,根据组员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百分比量化为每个组员全部份额。由均量化为每个组员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关键记载该组员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公积金份额和该组员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组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负担责任。
第七条 经组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本合作社能够独资兴办或和其它企业合资兴办和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能够接收和本合作社业务相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能够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或接收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相关农业项目建设;能够按决定数额和方法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办理组员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含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从事和本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认可并遵守本章程,推行本章程要求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组员。本合作社组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推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要求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要求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组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经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组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组员(代表)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要求对本社实施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各项服务和多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章程要求或组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组员名册、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统计、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据本章程要求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施一人(户)一票制,组员各享受一票基础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和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组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理、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决议方面,能够享受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最多不超出本社组员基础表决权20%。享受附加表决权组员及其享受附加表决权数,应该在每次组员大会召开时通知出席会议组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组员须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组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章程要求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和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95%;
(四)主动参与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收本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本合作社要求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推行和本合作社签署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珍惜多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组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组员共同利益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本合作社其它组员所拥有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本合作社其它组员债务;
(八)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负担个人对应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组员资格:
(一)主动申明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体组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
第十五条 组员主动申明退出,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组员退社,应该在财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