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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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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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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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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
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 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 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 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七条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日
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 60
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 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
(二) 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
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 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三)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
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 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五) 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 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八条 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及时补订聘任合 同,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停发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