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要求(20XX)
【施行日期】20XX年5月1日
【修正废止】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要求(20XX)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要求》已于20XX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含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水质。
本要求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形式。
本要求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其它原水作深入处理后,经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水。
本要求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含深度净化处理供水)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包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措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要求分工负责。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相关 要求给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收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负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国家站和其它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收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特点、水质检测机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给水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抵达用户,二次供水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该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觉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按时,应该立即采取对应方法,并汇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净水剂及和制水相关材料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净水剂及和制水相关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