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华市幼稚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稚园收费管理,规范幼稚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园正当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措施》、省政府《相关深入加紧学前教育发展全方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意见》(浙政发〔20XX〕81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浙江省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措施》(浙价费〔20XX〕36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金华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稚园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幼稚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同意、按要求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学前教育机构。 
幼稚园包含公办幼稚园和民办幼稚园。 
公办幼稚园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机关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行幼稚园。 
民办幼稚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幼稚园。民办幼稚园包含民办公助幼稚园和其它民办幼稚园。民办公助幼稚园是指民办幼稚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幼稚园、由民办幼稚园承接公建配套幼稚园和各地要求普惠性民办幼稚园。政府财政补助包含: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老师、政府安排专题资金及补助或奖励、政府购置服务和其它政府优惠政策。民办公助幼稚园性质根据隶属关系由各级教育部门依据其近3年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一定比重等原因确定。其它民办幼稚园是指民办幼稚园中除民办公助幼稚园以外幼稚园。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稚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 公办幼稚园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稚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幼稚园保教费按幼稚园不一样性质和隶属关系实施不一样管理形式:  
公办幼稚园保教费标准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订。同一城市城镇或县(市、区)域农村同一等级公办幼稚园保教费标准上实施同一收费标准。 
民办公助幼稚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协议约定等方法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稚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订具体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立案后实施,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办公助幼稚园同时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局、财政局)立案。没有协议约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订最高收费标准。 
其它民办幼稚园保教费标准由幼稚园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立案后实施。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保教费标按时,幼稚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稚园相关情况,包含幼稚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园许可证; 
(二)幼稚园近3年收入和支出情况,包含教职员人数、按要求折合标准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关键指标; 
(三)制订或调整保教费标准提议;制订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稚园收支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