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中国· 上海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电话: (021 )61059000 传真: (021 )61059100 邮编: 200120 二〇一六年一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目录应声明的事项 ............................................................................................ 3 正文 ........................................................................................................... 5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 5 二、发行本期融资券的批准与授权 ................................................ 17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19 四、本期融资券发行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 21 五、结论意见 .................................................................................... 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2015 )沪锦律非证字第 923-2 号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融资券”) 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表格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期融资券发行所涉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的事项 1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 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本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已对发行人拟发行本期融资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发行本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和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如有提及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及其他相关报告内容,也仅为对该等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了任何判断及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者,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本期融资券的相关参与方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