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苔湖片区一期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总 贝y
第一条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改变交通拥挤和基础设施落后状
况,促进县城协调发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改建片 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片区的改建实行一次编制规划方案,分期实施、分 批征收、分块建设,力求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和资金平衡。
第三条 改建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服从旧城区改建需要, 在规
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前,房屋征收人依照本征收补偿 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开、公平补偿。
第四条 本片区的房屋征收补偿由县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实
施,大峃镇人民政府、所在村(居)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房屋 土地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 和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规定
第五条 本片区一期改建的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基本情况由
县房管局和县、核实及认定,被征 收人应予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七条 依照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改建范围的房屋作出征收 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程序听取多方意见,作出决定
后及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 依照本方案的规定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九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 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 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 在公告的60天内可以依法
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 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当地法院 强制执行。
第十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 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征收人提交相关债 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 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本片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房由征收人提供, 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统一分摊,各业主应承担规定的物业管理 费,具体标准在房屋摸文定位前确定。
第十三条 县房管局、征收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 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
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
估办法评估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 20%的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下列方案之一的安置方式计算安置面
积:
(一) 被征收的私人房屋层数是三层 (含三层)以下的按建筑占 地1:,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按 1:1的比例 计算应安置面积;
(二) 被征收的私人房屋可按建筑占地 1: 5的比例计算应安
置面积,建筑密度在 80%内的,按实际建筑占地计算应安置面积, 超过80%的,按80%的建筑密度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 被征收的私人房屋可按同一地段统一标准的用地面积,
;
(四) 被征收的私人套房可按 1:1比例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十五条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安置, 仓库
及其它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 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证 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面积在允许 误差范围内的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 产权登记机关应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用房、独立庭 院的应安置面积合并计算,认购的套数、套型由征收人按照总应 安置面积确定。
安置房原则在原地块安置,无法在原地块安置的,在指定地 块中安置。
第十八条 临苔湖街、大 峃街、伯温路、建设路主街有合法 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可安置临街底层店面房。被征收店面房进深按 12米计算(1至7米为店面房,7米至12米为店面辅助房),进深 超过12米的部分列为住宅面积, 并可以每平方米增购
的住宅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 5000元的补偿;进深不足 12
米的按实际计算店面房辅助房。
店面房的定位:边间店面房优先安置给原边间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