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征信业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范例征信运动,掩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康健生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运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小我私家的信用信息进行收罗、整理、生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运动。
    国度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底子数据库进行信息的收罗、整理、生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度构造以及执法、规矩授权的具有治理大众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执法、行政规矩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小我私家书息的收罗、整理、生存、加工和宣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运动,应当遵守执法规矩,老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度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分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生长。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小我私家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切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规定的保障信息宁静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步伐;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切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小我私家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切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质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大概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小我私家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小我私家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小我私家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构造治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批准,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经营小我私家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小我私家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执法规矩,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治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批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小我私家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归并大概分立、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大概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批准。
    经营小我私家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动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治理部分治理存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