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监督 **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有效解
决工作人员有章不循、 违章操作、 屡查屡犯等问题, 依据《内
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指导意见》 ,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轻微违规积分管理,是指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违
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积积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行为。
轻微违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违反规章
制度,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足以按照相关制度处
理,但必须严格防范、管理和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违规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积分标准
第五条 发现工作人员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所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附件 1)进行积分,分
值为 1-5 分。最小积分单位为 1 分。
第六条 积分年度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 / 26
第七条 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所属部门连带等值积分。但部门自查发现的,不对部门积分。
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对其所属部门的积分为部门积分。
第八条 个人积分上限为 24 分。一个积分年度内,个人积分达到 24 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算起。同时要连续监测工作人员两个及以上年度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情况。
第九条 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十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 一次发现同一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
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10 分。
第十二条 一次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因同一轻微违规行为同时触犯《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多项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发生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积分计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三章 积分管理程序
2 / 26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稽核审计部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综合管理部、稽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二)审议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三)审议对被积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
(四)对有关积分事项的申诉进行复议;
(五)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为轻微违规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附件 2)并在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台账(附件 3)中登记相关情况;
(三)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四)受理有关积分事项的申诉;
(五)对各部门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进行监督;
(六)管理积分台账;
(七)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
3 / 26
案件调查、效能监察、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
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
实施违规累积积分。
第十七条 各部门通过自查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轻微
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由部门负责人填写 《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
(二)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 5 个工作日内
送交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
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台账。
第十八条 通过各种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
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由审计、检查工作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