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公布,20XX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XX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深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管理要求适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机关独资、合资和其它投资方法兴建防洪、除涝、浇灌、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含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能够参考实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主动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关键管理职责是:
,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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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参与投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
,除少数尤其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它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计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经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标管理。
第八条  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当地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域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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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为工程发明良好建设环境。
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标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并负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通常分为: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完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依据国家总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