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职员工资支付条例
20XX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20XX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员取得劳动酬劳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职员。
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员,依据本条例实施,但公务员、参考公务员管理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员劳动酬劳。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由用人单位负担或支付给职员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护费;
(三) 福利费;
(四) 用人单位和职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赔偿费;
(五) 计划生育费;
(六) 其它不属于工资费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职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劳动酬劳,但不包含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出30天劳动酬劳,如季度奖、六个月奖、年底奖、年底双薪和根据季度、六个月、年结算业务分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劳动酬劳,如一次性奖金、津贴、补助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员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职员工资。
第六条 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该最少每个月向职员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公安、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通常要求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该经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方法依法制订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员公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该和职员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年薪制或根据考评周期支付工资,应该每个月根据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出30天。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出30天,约定工资支付日不得超出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出30天不满十二个月,约定工资支付日不得超出支付周期期满后30天;工资支付周期在十二个月或十二个月以上,约定工资支付日不得超出支付周期期满后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应该在之前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能够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应该取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员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出十五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员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支付周期不超出30天工资,用人单位应该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出30天工资,能够在约定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职员工资应该从用人单位和职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职员月度奖、季度奖、年底奖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