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川办函〔2008〕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 2008〕1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 2009〕302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 2012〕95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 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 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就业培训等措施促进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 规划设计、质量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查、 核实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征地组)的常住农业人口数及花名册、负责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确认和为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办理转非手续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征组建制调整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人口的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审查和确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组和农民思想工作,组织、督促被征地组按规定推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并办理农转非人员的转非、保险安置等手续, 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督促被征地组支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化解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 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征地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按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
质的测绘单位实地勘测面积计算。
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
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
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 10 倍计算。安置补
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 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在 1 亩
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 6 倍计算;人均耕地
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 6 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
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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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 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 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
60%、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 40%标准执行。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 树竹,按 1500 元/ 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 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对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 树竹,被征地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 1500 元/ 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