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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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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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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05〕170号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云发〔2005〕8号)精神,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1: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济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通过专项扶持,力争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第三条  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增强造血功能,带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
    (一)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农村集体建设优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等基地,对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引进、适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
    (二)发展经济实体。农村集体依法兴办和壮大经济实体的,无论一、二、三产业,在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补助。
    (三)发展合作组织。对村民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会员培训、农产品加工及运销、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其他集体经营性项目的补助。
    (五)省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的以奖代补,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弥补村委会正常运转开支。
集体经济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资源、有市场、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突出,能够带动农民和集体增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选择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委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集体收入在1万元以下,并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源、技术、人才等条件,有村集体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扶持能够切实增加集体收益;
    (二)村级“两委”班子健全,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健全,并能长期坚持开展工作,能对本村集体经济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五)近三年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