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案例求解悬赏分: 5-解决时间: 2009-1-17 14:43 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 2000 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 意欲销售, 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 于是被告于 2000 年3 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 主要内容是: 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 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 每售出一辆汽车, 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 2000 元人民币。 2000 年8 月和 11 月, 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 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 2001 年1 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 10 万元人民币,共计 30 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 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 7 万元人民币, 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 10 日内付清。 200 1 年2月6 日由卖方送货, 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 2001 年2月6 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 途中发生翻车事故, 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 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 2001 年3月 21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 14 万元人民币。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 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 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 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 14 万元定金及利息。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3)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4) 被告应否双倍返还定金? 返还数额是多少? (5) 被告应否退还定金利息? (6) 设原告方主张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应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答案: (1) 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虽然原告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应为合法有效。(2) 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其中 6 万元部分是有效的,余下 1 万元部分无效。因为定金超出合同总价款的 20 %的部分无效。(3)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有效。五金交电公司是可以直接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但该公司误以为自己无经营汽车业务权, 故委托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人买卖汽车。该委托代理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被代理人无经营汽车业务权而据此认定代理行为违法(4) 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 12 万元。本案中原告已经交付了定金, 而被告迟延履行违约在先, 后又隐瞒真实情况,现在汽车严重损坏,不能履行合同,故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双倍返还数额应为 12 万元,而非 14 万元。(5) 被告不应退还金定利息。(6) 不予支持。因为既然原告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再主张请求双方承担定金罚则这一违约责任。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两大知识点: 合同效力与定金罚则。《合同法》颁行之前, 我国立法及理论界多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