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
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的河 流、水库、洼淀和地下取水或加大取水规模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 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二) 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 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 2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 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 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
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 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 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 2万立方米以下的;
(五)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 1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需要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需要县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由设区市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第七条 取水水源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概况;
(二) 取水水源论证;
(三) 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 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 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 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 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在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提出取水许可 (预)申请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请审查相应深度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一条 业主单位提交审查机关审查的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委托书或合同、 报告编
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单位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 行初步审查,然后按照审查权限,报请具有审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 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 管理机构组织按照取水规模安排人员审查。 审查人员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报告的 审阅工作,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会议。 审查会议
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参加, 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有关论证情况进行全面审议, 讨论 并形成审查意见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书,签发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