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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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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 2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申请前连续 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 500 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 3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 150 万元〕以上。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 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 不低于 1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 2000 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 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 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 2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