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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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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4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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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_)税收优先权


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身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卜位权
卜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 k法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 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 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 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 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 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
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 分
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未结清税款的, 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 款)
卜务机关发现
忡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日内办理退还
k续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