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账务处理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发布日期: 2010 年 11月 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字体:【大】【中】【小】问: 单位买进一批货物, 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 货物全部毁损。请问, 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 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低于进货价销售库存商品属于非正常损失吗? 发布日期: 2010 年 11月 2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字体:【大】【中】【小】问: 因市场需求萎缩, 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 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 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一般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库存商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 如在建工程、作为投资、赠送他人) 等原因, 进项税额应相应的转入相关的科目,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方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将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余额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案例一: (改变用途) 甲公司管理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赠送给客户,实际成本为 2000 元;为建设厂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 10000 元。则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1 )借:营业外支出 2340 贷:原材料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 (2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案例二: (非正常损失) 甲公司由于保管不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 2000 元,在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 20000 元,其中所耗费原材料成本为 10000 元;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 26000 元,其中所耗费原材料成本为 18000 元。下面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情况一: 这些原材料在购入时, 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则甲公司会计处理为:首先,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原材料进转出: 2000*17%=340 在产品进转出: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