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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宅基地.docx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0/11/14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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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宅基地 |华律办事直通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 度上有福利性质。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 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 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 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 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 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 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 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 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 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 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 ;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 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