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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5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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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法律 制度的形式、房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 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 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 房地
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 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 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 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 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
2、 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与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 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 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 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 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
权证书办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 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
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 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 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 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并凭
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
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 由同级人
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
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 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 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 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 分别载入
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 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 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 享有该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 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 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 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 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 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 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 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 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 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 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
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三条规定:房屋权 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 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 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 使用或
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 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 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 得分割。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 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的权利 人,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 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以及由上述权利产
生的他项权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登 记的房地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规定:房 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 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1994年9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 积计算细则》第一条第款第 2项规定:公用 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面积和不能分摊公用 面积两部份。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室外楼 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平台、门厅、电梯 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等。 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除前款所列之外, 建筑
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面积和在关文 件规定不进行分割的公共面积, 包括机动车
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 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 2米的 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公众休憩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