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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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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5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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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出让专项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出让专 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 ,确保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用于区镇处各 项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 []31号)、〈〈省财政厅关于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 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 []27号)和〈〈关于加强全 市集镇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 项资金是指从经营性非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以
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 中,安排用于支持区镇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土地
出让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资金,计提的农业 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 资金中安排的支出。
第二章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 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 地农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支付破产或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农业土地 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它支出。
(一)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 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 执行。
(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 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 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
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三)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
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 农村基层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 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支出,按照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
行。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基金和 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贴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和市政 府审批意见进行筹集,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 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补贴部分和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 补助。
(六) 廉租住房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实行专 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 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同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 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 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