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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11/1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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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 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 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 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 4个类别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管 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 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 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 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 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
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 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 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 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 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 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 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
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 ,有
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
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 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 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 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 20 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 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
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 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 体户口。
(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落户本辖区公共集体户口 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设立 公共集体户口并可自行确定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等利用现有力虽和资源承接办理。
第六条 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申报:
(一) 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申请书面报告;
(二) 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 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 证明;
(三) 单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 记证;
(五) 法人代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 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居民身 份证、联系电话。
第七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公 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 的区公安机关协调选定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