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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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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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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 规范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窒息、急性中蠹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浙7工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 )所涉及有
限空间施工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 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蠹有害、触电、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局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 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 线权届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 手续。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类似有限空间作业经验和 相应工程施工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或合同洽谈时,应当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 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施工单位作业期间,监理单位应加强对 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履行
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 实施;
(三) 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 个人防护用品;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 安全要求;
(五)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 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 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 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