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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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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控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经济学博士肖太寿
目前,在建设过程当中,往往会发生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 、拆
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 的问题,关于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向农民或相关单位支付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以上三项费用只有收据, 能否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要当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入账呢?应这些问题确实困惑不少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 笔者在此就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
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 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策略,供有关人员进
行参考。
(一)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涉到以下税收风险。
1、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处理。
从税收执法的实践来看,有个别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户青苗补偿 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
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
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农户从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获得青苗
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户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获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如何不要缴纳,企业进行代扣就会使企业多交税;如果要交纳,企业没有进行代扣, 企业就漏税了,就会有税务处罚的风险。 因此,必须要找到政策和法律依据,论证 房地产
和建筑企业支付弄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
79号)规定: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 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 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发[1997: 87号)第二条规定: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 79号和国税函发国税函发[1997] 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对青岛地方 税务局和辽宁地方税务局做出的批复, 从法律执行的效率来讲, 只针对青岛和辽宁有效, 对
全国没有执行效力。 但是,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执行,因此, 可以认定该两个文件在全国基
本上可以有效力的。而且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文件已经宣布国税函发〔1997〕87号 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