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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卫生公共基 础 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 章 卫生 法律法规
第一节 卫生法中 的法律责任
一、法 律责任的概念
利的
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
法律责任 , 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 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 法律后果。卫生法上 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 果,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 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卫生法中的民 事责任
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
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
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
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 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 政责任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
面的法律规范,尚未 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 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 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传染病防 治法律制度
一、法 定传染病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分为甲、乙 、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 甲类传染病
强制管理传染病,包 括:鼠疫、霍乱。
(二) 乙类传染病
严格管理传染病,包 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 炎、脊髓灰质炎、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 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
结核、伤寒和副伤寒 、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 血吸虫病、疟疾等 26 种。
(三)丙类传染病
监测管理传染病,包 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 、丝虫病、手足口病等 11 种。
二、 传 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三、 传 染病预防、监测预警与疫 情报告
(一)传染病的预防
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 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 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 他相关的预防工作。
(二)传染病的监测 预警
建立和健全传染病的 监测预警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 ”,提高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 力的重要措施。
(三)传染病的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 地管理原则。
报告时限、方式(日 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 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 报告和通报 )。
四、传 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医疗 救治
(一)传染病疫情控 制措施
传染病的报告;传染 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医疗机构的隔离治 疗措施;疾控机构的疫 情控制措施;政府的 隔离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疫区宣 布及封锁。
(二)医疗救治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 ,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 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 取其他必要的预防 措施;对被传染病污染的相关医疗废物进 行无害化处理。
五、传 染病防治监督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管理职责
(二)卫生部门及其监督管 理人员的职责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 规定
(四)卫生行政执法监督
六、相 关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 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等违反《传染病防治 法》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节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一、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 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 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 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 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 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 共事件。
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
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 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 毒和职业中毒;其他危 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 共事件。
三、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 应急准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预警机制;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 ;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四、报 告与信息发布
(一)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 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 系 统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 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需要报告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的, 应当在 2小时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 主管部 门应当在 2 小 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