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5] 1 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制
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己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34—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 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 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 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 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 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 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 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 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 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 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 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四、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试验资料。
第1・0・4条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 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应采取防冻措施。
,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 装。
,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一般规定
、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 措施。
、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1・4条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
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晞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二节施工测量
、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 合下列要求:一、复测轴线方向时,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二、 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三、 复测两标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 0・2?。
:
一、 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 高程标志;
二、 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 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三、 在洞口掘进5ni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ni设一组中线,每组
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 2m;
二、 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ni设3对腰线点,其 间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