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xx年7月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xx年7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5号公布
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
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 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规划、
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个人投资相结合,做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占有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
和详细规划,应当考虑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城市地下建筑的规划、布局、选址、设防以及与就近人防工程的联通应当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形 成以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等组成的地下防护空间。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结建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开发
区、保税区、教育园区、商贸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域等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规划建造人防工程。
第九条 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有条件的,
应当相互连通。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的标准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
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立项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对应建面积、设防等级、平战功能等 进行人防工程立项审核。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建设经费
由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 别负责组织建设;地面建筑面积 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 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