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注册会
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 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省财政厅
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v/SPAN>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J
本办法。J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
者异地的收费规定, 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
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 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
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
务收支审计, 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 涉及经济案件审计, 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
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
节价,主要包括:管理咨询业务、会计服务业务、税务服务业务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
标准为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以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审计
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 审计风险、繁简程度等因素, 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
动,浮动幅度不超过 20%。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 其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
济发展状况,并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
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社会信誉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 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 项目鉴证金额
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 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
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 项目鉴证金额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 各档相加
为收费总额。
第十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 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
标准收取服务费。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确定;每个工作人 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一条审计服务采取招 (投)标方式取得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
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标准内,由委托人另行负担。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 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 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 如
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 (协议) 或者在委托
合同(协议) 中载明收费条款。 服务合同(协议) 或收费条款应包括: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 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