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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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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0/11/19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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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土地征收补 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 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
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 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
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白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被征地所在市、县、白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 地方案,经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请批准; (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
白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 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 市、县、白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 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它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 县、白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它地上附
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 市、县、白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 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五) 市、县、白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 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六) 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
项申请听证的,市、县、白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组织听证;
(七) 市、县、白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
〈〈征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六条 征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15日,公告发布后被征
地集体、农民和其它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
物及其它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经有关各方共
同确认前,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它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
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
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
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市、
县、白治县人民政府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后,能够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报请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输气管道、通信电缆和电网线路等管线建设项目需 要永久性占用土地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将造成土地不能使用的,应 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不影响使用的,能够采取租
赁或者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等。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第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按照 下列规定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 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测算,幼苗按照
种植面积测算;
(二) 短期作物按照实际种植面积以一茬(造)产值测算;
人工林和零星树木由征地双方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协商确定,
也能够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白治县
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折旧等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
第十三条 征地过程中拆迁农民房屋的,市、县、白治县人
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
(一)被征地集体重新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白行建房的,
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向被征地集体支付宅基地补偿费,向被
拆迁人支付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
(二)被征地集体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村庄需要整体搬迁
的,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户每人 20-40平方米建筑面
积的标准统一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建设费用从房屋等附着物补 偿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
费。
按照前款第(一)项,由被征地集体给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 基地白行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
第十四条 市、县、白治县人民政府以统一建设的期房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