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客户忘登记车牌号,出险后人保财险公司拒赔车险案情介绍: 成都市民余先生打进热线反映:一年多前,他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6 万元。因为是新车,投保时并未领取车牌号码。余先生领取牌照后, 因工作繁忙忘记了通知保险公司填写车牌号, 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一直没有通知他补充登记,于是牌照号码一栏空白至今。 2014 年9 月,奥迪车出险,损失 22 万元。余先生向人保财险提出索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余先生违反“特别约定”的补充告知义务, 拒绝赔偿。记者致电人保财险经办余先生车险的工作人员李先生,他透露,当初因余先生新车未上牌, 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特别约定条款, 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内容为“领取牌照 3 日内主动通知保险公司, 过期不负保险责任”的红色长方形图章, 然而余先生在第二天便领到牌照的情况下,一直未告知保险公司车牌号码。按照保险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超过3 日,这份保险合同就失效了,保险公司当然没有赔付的义务。案例分析: 据悉,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 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听完保险公司的解释后, 余先生表示, 实际上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对他是轻而易举的, 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个电话,或者到保险公司填写号码都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也不会痛失保险赔款。为此, 李先生提醒投保人, 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很必要的, 只有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才能获得相应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