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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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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11/2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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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便民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土地权利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执业时,应当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或《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合同,明确代理的事项、成果与质量、代理权限、期限、代理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协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产权;
(六)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的程序:
(一)接受委托,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二)收集查询土地登记相关信息与资料;
(三)开展具体业务;
(四)提交成果。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代理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具体由双方约定:
(一)代办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有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应的地籍调查表(可为复制件)及宗地图各一份等;
(二)代理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资料的,有收集、整理后的有关资料及根据已收集资料对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的分析报告等;
(三)协助委托人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有为委托人提供具体可行的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案及由此收集、查询的权属来源资料和地籍调查资料、宗地图等;
(四)代理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的,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
(五)代理查证土地产权的,有查证土地产权的分析报告及由此收集的有关权属资料等;
(六)代理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的,有相关法律咨询的结果报告,含法律咨询结果和分析过程、分析依据等。
第九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代理服务;
(二)及时将代理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有关证件、文件资料、款项等;
(四)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收取委托人代理费用后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费由委托代理双方依据代理事项的内容、数量、难度等协商确定。其中,地籍测量的费用可按照国家地籍测绘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