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程序法名言
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圣经》(旧约全书)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本章主要内容:
、辨护制度概述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制度及其历史发展
1、辩护ε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
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
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
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
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核心诉讼权利。
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
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3、近代的辩护制度
是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司法
制度斗争的成果
公元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
国的伏尔泰、狄得罗等人倡导“天赋人权”、“人人平等
等民主思想
英均主义领袖李尔本在其《人民约法》一书中,明
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聘请别人协助辨护
1679年的《英国人身保护法》、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
法》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辩护制度
二战后,辩护制度呈现出的特点: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普遍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人
介入侦查程序已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最低准则,世界刑法学协
会1994年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8条规定:国
家必须从刑事诉讼一开始,便保证刑事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如
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国家应让其免费享受律师的帮助)
国际公约中确立了辩护制度的国际性准则
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许多国家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律师的先悉权
许多国家赋予律师就其业务秘密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5、新中国关于辩护制度的历史轨迹
1954年《宪法》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
1954年《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
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
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
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
辩护。”
文革期间,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律师辩护制度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19%6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律师法》
《律师法》的修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了新的《律师法》,。主
要内容包括:
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
间提前为当天
律师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
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
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立统
兼听则明
●维护人权
80年代初期我国的辨护人